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有关直属单位:
经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就农业户口家庭在龙井市城区内购买唯一住房的优惠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降低进城购房农民的购房成本,有效解决进城农民住房问题。农民进城购房申请补贴的,应当以满足刚性住房需求为主,必须为家庭首套住房,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申请人可以是外省、市购房者,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2.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仅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应当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唯一住房。
(二)补贴形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农民给予两种补贴,分别为契税补贴和消费券补贴,两种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政策及责任部门
1.对农民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参照购房农民所缴纳契税的额度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2.符合条件的农民在龙井市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有意愿、诚信度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额外2-3个百分点的折扣优惠或总房款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对农民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以发放家电消费券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计划发放约300张消费券,面额分别为500元(消费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可使用)、1000元(消费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可使用)、1500元(消费7500元以上可使用),购房人可任选一张消费券(仅限一张)。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内有效,在市区内指定线上家电销售企业使用消费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4.对农民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政府以发放装修材料消费券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计划发放约300张,住房面积在100平米以下的,每户补贴消费券1500元,住房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每户补贴消费券2000元。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内有效,可在市区内指定采购家居建材商场使用消费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5.农民进城购房后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时,可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待遇金额显著高出农村缴费标准。(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6.进城购房农民,无论是否在城区就业,子女凭居住证与城区学生同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在龙井市城区内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政策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保证银行贷款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购房农民提供更为优惠、有针对性的购房贷款。(责任单位:部分银行部门)
8.外地户口的农民工在龙井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可以随单位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享受龙井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外地户口的农民工取得龙井市居住证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龙井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或参加龙井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龙井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9.对于进城购房的农民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公平的就业创业服务。城市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购房农民开放,为购房农民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购房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进城购房农民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一次性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符合条件的进城购房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为提高办事效率,在市政务大厅公安服务区开设农民进城购房落户业务办理窗口,提供申请购房补贴、办理落户“一站式”服务。同时,简化户籍身份认定程序,进城购房农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信息向住建部门反馈申请人户口登记是否在农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2.符合条件的农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
13.对于农民进城购房的相关政策和参与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促销商家,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减免宣传费用,营造浓厚的购房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以上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4日,暂定一年。具体操作流程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
(四)补贴资金来源
1.契税补贴资金。市住建局下属市房产管理局对农民购房所需补贴资金进行统计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定期向市政府申请购房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的资金申请及市政府批示意见,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账户。
2.消费券补贴资金。市商务局结合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下属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向市政府申请专项促销资金,用于发放家电消费券和装修材料消费券。
(五)补贴申请程序
1.进城购房农民到市政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2号窗口(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提交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采取数据共享等方式,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对购房农民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确认函》。
3.审核通过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将购房材料转给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购房补贴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井市房产管理局),再由其转到农民银行卡中,并适时发放优惠券;审核结果未通过的,由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
(六)补贴申请应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补贴申请书;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
5.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
6.本人银行卡;
7.家庭成员无房信息证明(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住房)。
(七)其他情形
1.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后欲退房的,申请人须将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和补贴资金全额退回相关部门后,市住建局出具“退补证明”,开发企业(产权人)未收到“退补证明”不得为购房农民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2.申请人所购住房自获得购房补贴之日起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年后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时正常缴纳税费。
3.农民所购买的住房,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住建局备案的住房。
4.其他退回购房补贴的情形。
三、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
1.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以市住建局的公章代替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不再另刻公章。
2.加强对农民进城购房的宣传和发动,宣传部门要注重农民进城购房优惠宣传联动,营造浓厚的氛围,让农民购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民进城申请购房补贴及消费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骗取购房补贴及消费券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附件: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成立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黄炳昊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金旭日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杨晓冰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丁秀龙 市政府副市长
禹 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 李学春 市住建局局长
李勇志 市税务局局长
沈永男 市商务局局长
许 刚 市社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张 锡 市教育局局长
元正日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孙松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青松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金荣哲 市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刁志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思强 中国人民银行龙井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学春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公章,工作行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有人事变动,由新任领导自然接任。
关于《龙井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优惠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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